《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 旨在保障婦女的權益,以及確保婦女能夠充分發展。
《公約》於1996年10月14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兩國同意下引入香港,並於1997年7月1日起(以中國作為締約國) 繼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香港特區一直透過《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條文,以及所需的行政措施,以落實公約。
《公約》涵蓋了多個婦女權利有關的方面,例如教育的平等權利,就業和勞工的平等權利等。透過《公約》,使婦女各方面的發展都得以促進。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委員會) 於2023年5月12日審議了香港特區根據《公約》撰寫的第四次報告。該報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第九次定期報告的一部分。
委員會於2023年5月30日發表了審議結論。就委員會提出的議題,香港特區政府於2023年5月31日發出新聞公報,載述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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