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例的修改
离婚法例的修改
政府最近修订了《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法例),使离婚法例能切合市民大众的一般期望。本单张简介经修订法例的主要条文。
离婚的理由
离婚的唯一理由,依然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随着离婚法例的修改,离婚理由须有下列五项事实的其中一项或多项支持:
- 通奸;
- 不合理的行为;
- 遭一方遗弃一年(先前为两年);
- 如双方同意离婚,分居一年(先前为两年);及
- 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两年(先前为五年)。
此外,当局已实施一项新程序,规定如双方同意,可联名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可引述下列两项事实的其中一项联名申请离婚:
- 于一年前发出通知(在这段期间内,双方毋须一定分居);或
- 事前已分居一年。
申请离婚的时间规限
- 除非能证明情况特殊,否则双方必须结婚至少一年(先前为三年),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
- 特殊情况是指婚姻一方蒙受异常困苦或异常伤风败德的情况。
实施日期
条例的修订条文于已经开始实施。
在本条例实施之前已开始的分居期间或遭遗弃期间,均获新条文所承认,在计算新订分居期间或遭遗弃期间的最起码期限时,亦可被计算在内。
其他有用的资料
如欲获得有关离婚其他事宜的辅导及资料,例如儿童监护和财务安排,请往社会福利署及各非政府团体辖下的家庭服务中心及辅导中心查询。详情请致电社会福利署热线23432255。
〔本单张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所载资料或有未详尽之处。如欲得知有关法例的详情,可参阅经《婚姻诉讼(修订)条例》 (1995年第29号条例)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