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以下的假设例子,说明计算赡养费欠款利息及附加费的步骤。这个假设例子是根据一般的赡养费欠款个案拟订的,当中包括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 由开始拖欠赡养费的日期起至 为强制执行赡养令而提的起法律程序的日期;及
第二阶段: 由强制执行命令的生效日期开始。
这个例子假设下述期间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下的判定债项的利率如下—
| 日期 | 判定利率 |
| 1.1.2005 - 31.3.2005 | 8.069% |
| 1.4.2005 - 30.6.2005 | 8.000% |
| 1.7.2005 - 30.9.2005 | 8.250% |
2005年1月18日发出的赡养令
法庭命令赡养费支付人在2005年2月1日,以及随後定期在每个月的第一日,向受款人(即其前配偶支付为数每月2,000元的款项。
(a) 期间支付的款项
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支付人一直都没有准时足额支付赡养费。法庭在接到受款人的申请後,向支付人发出判决传票,并在2005年7月17日进行聆讯。
由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期间,赡养费支付人应付给受款人的款项及他曾付的款项如下 —
| 日期 | 到期应付给受款人的赡养费 (元) | 支付人所付的款项 (元) |
| 1.2.2005 | 2,000元 | 0 |
| 14.2.2005 | - | 1,500元 |
| 1.3.2005 | 2,000元 | 0 |
| 1.4.2005 | 2,000元 | $1,000 |
| 1.5.2005 | 2,000元 | 0 |
| 10.5.2005 | - | 1,000元 |
| 1.6.2005 | 2,000元 | 1,200元 |
| 1.7.2005 | 2,000元 | 0 |
| 总数 | 12,000元 | 4,700元 |
(b) 赡养费欠款及利息的详细计算方法
结算表
在这个部分,结算表A 将适用。 在示例中, 除另有订明外, 各记项会按有关日期列出。 我们亦会以结算表上相关的栏列来显示某一记项(例如:c项便是指在(c)栏下的记项)。
条例不具追溯效力,受款人只有权向支付人追讨在条例生效日期(即2005年5月1日)及其後累算的赡养费欠款利息。不过,受款人可以追讨赡养费欠款,包括那些在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
表1所载的结算表显示2005年4月30日,即条例生效日期前一天结终时的情况。《2003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由该日起拖欠的赡养费才可孳生利息。因此,赡养费受款人计算时,应分开计算赡养费条例生效日期前後两段时期的欠款。有见及此,结算表分开计算生效日期前的欠款(i 项和n项)及该日後的欠款(h 项和m项)。这个安排可以避免在计算2005年5月1日及其後拖欠的赡养费利息时(b 项和e项),把条例生效前所拖欠的赡养费欠款也混淆在一起。
条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而支付人应于当日支付一笔2,000元的赡养费(f项)。表2所载的结算表显示2005年5月1日的情况。
由于支付人未能在2005年5月1日结束之前支付上述款项,赡养费受款人可自行索取就未支付的2,000元赡养费(h 项和m项)带来的利息。
赡养费支付人付予受款人1,000元(i项)。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赡养费受款人可就自2005年5月1日起被拖欠的赡养费索取利息,即2,000元(b项)合共9天(2005年5月1日至5月9日)的利息。
| 项目 | 数额 | 记项 |
| 拖欠的赡养费数额 (i) | 2,000元 | (b) |
| 日数 (ii) | 9天 | (c) |
| 2005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判定债项利率(iii) | 8.000% | (d) |
| 息 = (i) x (ii) x (iii) / 365 | 4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在赡养费欠款个案中,赡养费支付人所付的款项可用作偿付下列的项目 —
由于受款人没有就赡养费欠款申索附加费,或提起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赡养令,因此(b丶c及e项)在本例子中并不适用。在2005年5月10日,被拖欠的利息为4元(g项),而2005年5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被拖欠的赡养费为2,000元(h项)。有关的结算表载于表3.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利息:该笔1,000元的付款先用以清偿4元利息(g项),馀款(1,000元 - 4元) = 996元则用来偿还其他的拖欠项目。
支付人已没有拖欠的利息(L项)。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馀款996元会用以偿还2,000元赡养费欠款的一部分(h项)。
仍有(2,000元 - 996元) = 1,004元赡养费尚未清还(m项)。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欠款:支付人所付的款项已全部用在清还须先偿付的利息丶及部分2005年5月1日(即条例生效日期)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因此,在5月10日终结时,尚欠的3,500元在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欠款(j项)仍未偿还(n项)。
请参阅表4.
另一笔2,000元的赡养费到期须付(f项)。
支付人缴付了1,200元(i项)。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付款的日期为2005年5月10日,而由2005年5月1日至9日期间赡养费欠款累算的利息,已在5月10日算定。
由2005年5月10日至31日期间合共22天的利息,会按该段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数额〔即1,004元(b项)〕计算。
| 项目 | 数额 | 记项 |
| 未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i) | 1,004元 | (b) |
| 日数 (ii) | 22天 | (c) |
| 2005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的 判定债项的利率 (iii) | 8.00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5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请参阅表5 .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支付人缴付的款额:1,200元
利息:该笔1,200元款项先用以清偿5元利息(g项),馀款(1,200元 - 5元 = 1,195元)则用来偿还其他未付的拖欠项目。
支付人已没有拖欠利息(L项)。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馀款1,195元会用以偿还部分赡养费欠款;赡养费欠款(h项)为3,004元,当中包括结转自2005年5月10日的1,004元(b项),以及在当日到期的2,000元(f项)。
根据赡养费令须支付的赡养费中仍有(3,004元 - 1,195元) = 1,809元尚被拖欠(m项)。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欠款:支付人所付的款项已全部用在清还须先偿付的利息丶及部分2005年5月1日(即条例生效日期)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因此,在6月1日终结时,尚欠的3,500元(j项)仍未偿还(n项)。
请参阅表6 .
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f项)到期缴付。
支付人没有付款。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上一次赡养费在2005年6月1日到期,该日也是支付人最後付款的日期。
受款人可索取就2005年6月1日至30日(共30天)的赡养费欠款(即1,809元)(b项)带来的利息。
| 项目 | 数额 | 记项 |
| 未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i) | 1,809元 | (b) |
| 日数 (ii) | 30天 | (c) |
| 20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判定债项利率(iii) | 8.00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12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请参阅表7。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由于支付人没有付款,因此未能偿还任何欠款。
当日,支付人拖欠的利息(L项)及赡养费(m及n项)数额维持不变。换言之,以下项目尚未偿还:
利息12元(g项)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合计3,809元 (h项),当中包括结转自2005年6月1日的1,809元(b项)及当日到期未付的2,000元(f项)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欠款 3,500元 (i项)
请参阅表8.
当受款人要求法庭执行赡养令时,他须向法官提出在聆讯当日的赡养费欠款及累算的利息数额。因此,受款人应在聆讯前把赡养费欠款及利息的数额计算清楚。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付款的日期为2005年6月1日,而2005年6月1日至30日累算的赡养费欠款利息,已在7月1日算定。
2005年7月1日至16日(共16天)的利息,会按期间的赡养费欠款(只限生效日期,即2005年5月1日及其後的欠款),即3,809元(b项)计算。
| 项目 | 数额 | 记项 |
| 未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i) | 3,809元 | (b) |
| 日数 (ii) | 16天 | (c) |
| 2005年7月1日至16日期间的判定利率 (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14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请参阅表9。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由于支付人没有付款,因此未能偿还任何欠款。
当日,支付人拖欠的利息(L项)和赡养费(m及 n项)数额维持不变。换言之,以下项目尚未偿还:
利息26元(g项)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结转自2005年7月1日的3,809元 (h项)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欠款 3,500元 (i项)
请参阅表10。
整段期间(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的利息和赡养费欠款的计算
如前段所述,当受款人要求法庭执行赡养令时,他须向法官提出在聆讯当日的赡养费欠款及累算的利息数额。现表10最後一行的L至n栏提供这些资讯:
赡养费总欠款: 3,809元 + 3,500元 = 7,309元
赡养费受款人可申索整个时期的赡养费欠款,即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但附加费的上限将会是条例生效日期及其後累积的赡养费欠款总额的100%。条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因此附加费的上限是3,809元。
假设法官向赡养费支付人发出拘押令,并发出附加费令,指令支付人须付附加费给受款人。法官亦命令上述拘押令可暂停执行,条件是
支付人除了要继续支付目前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亦须缴付 ─
= 赡养费欠款7,309元 (由2005年2月1日至7月17日拖欠的款额)
= 附加费3,000元
由2005年8月1日开始,支付人须在每月首日就上述两项费用各付1,000元。
由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26元利息欠款及1,000元讼费,也须在2005年8月1日支付。
(a) 期间支付的款项
赡养费支付人并没有完全遵从法庭的强制执行命令,支付人在2005年8月及9月支付了以下款项:
| 日期 | 所付的款额 |
| 10.8.2005 | 3,000元 |
| 1.9.2005 | 6,035元 |
(b) 赡养费欠款及有关利息的详细计算方法
结算表
在这个阶段,结算表B适用。与结算表A一样,在结算表B,除另有订明外,我们会按有关日期列出各记项。我们亦会以相关的栏列来显示某一记项(例如(c项)是指(c)栏下的记项)。
结算表B增设数栏,用以显示强制执行赡养令的命令所衍生的项目:
除此以外,结算表B的计算方法基本上与结算表A 相同。
| 以下款项已到期支付: |
| = 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利息欠款---- 26元(f项) |
| = 3,000元附加费的第一期分期付款----1,000元(g项) |
| = 法律程序讼费----1,000元(h项) |
| = 赡养费----2,000元(i项) |
| = 赡养费欠款的第一期分期付款----1,000元(j项) |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法庭发出的新命令在这天生效,因此是日并没有逾期未付的赡养费,也没有孳生的利息。
支付人并无付款偿还上述各项到期应付的款项。结算表内是日付款前(k项至p项)及付款後(s项至x项)的各项未付款项数额,即等于该日各项到期应付的款项(f项至j项)。
表11所载的结算表显示在2005年8月1日的情况。
支付人缴付3,000元(q项)。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2,000元赡养费在2005年8月1日到期未付,受款人可自该日起就该笔欠款(b项)索取利息。
(注意∶只有根据原本的赡养令不时到期应付的款项,才会孳生利息。)
2005年8月1日至9日期间的利息为∶
| 项目 | 数额 | 有关记项 |
| 未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i) | 2,000元 | (b) |
| 日数 (ii) | 9天 | (c) |
| 2005年8月1日至8月9日期间的 判定债项的利率(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4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连同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26元利息欠款(2005年8月1日一列的f项),赡养费支付人须向受款人支付(26元+4元 = )30元利息(2005年8月10日一列的k项)。
由于附加费丶法律程序的讼费丶赡养费及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的赡养费欠款的还款都是在9月1日到期,上述各项在目前尚未偿还的数额(2005年8月10日一列的L项至p项),与结转自上一个结算日(2005年8月1日)的被拖欠数额(2005年8月1日一列的t项至x项)相同。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请参阅表12。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利息∶3,000元付款足以清偿累算的利息30元(k项)(即2005年8月1日至9日的利息4元,加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的利息欠款26元)。因此,支付人已没有拖欠利息(s项)。
在清还利息後,尚有(3,000元-30元=)2,970元可用以偿还其他拖欠的项目。
附加费∶2,970元足以清偿附加费的分期还款1,000元(L项)。因此,支付人已没有拖欠附加费(t项)。
尚馀(2,970元-1,000元=)1,970元可用以偿还其他拖欠的项目。
法律程序的讼费∶1,970元足以支付法律程序的讼费1,000元(m项)。因此,支付人已清偿法律程序讼费(u项)。
尚馀(1,970元-1,000元=)970元可用以偿还其他拖欠的项目。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馀款970元不足以偿还拖欠的2,000元赡养费 (n项)。
仍有 [2,000元(尚未支付的赡养费总额)-970元(馀款)=] 1,030元赡养费尚待清偿(v项)。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此项没有是日被拖欠的款项。
须支付的赡养费欠款款项∶支付人所付的款项已全部用在清还须先偿付的利息丶附加费丶法律程序的讼费丶及部分赡养费欠款,因此,再没有馀款偿付赡养费欠款的1,000元分期还款(p项)。在8月10日终结时,尚欠的1,000元仍未偿还(x项)。
表13所载的结算表显示2005年8月10日的情况。
当日到期应付的款项如下
在2005年8月10日,支付人已偿清法庭在2005年7月17日的聆讯中命令他支付的1,000元法律程序讼费及26元利息。
支付人在当日缴付6,035元(q项).
利息及欠款的计算方法
步骤1:计算利息 — 由上一个应付赡养费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两者之间的较後日期)计至现时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是在2005年8月10日付款。
赡养费受款人可就过去22日 (即2005年8月10日至31日期间)拖欠的赡养费索取利息。至于2005年8月1日至9日的赡养费欠款利息,已在8月10日算定。
期间的利息为∶
| 项目 | 数额 | 有关记项 |
| 未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i) | 1,030元 | (b) |
| 日数 (ii) | 22天 | (c) |
| 2005年8月10日至8月31日期间的 判定债项利率(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5元 (四舍五入算至元计) |
(e) |
步骤2:在结算表记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请参阅表14。
步骤3:清偿欠款 — 从支付人所付的款项中扣减被拖欠的款额
利息∶可供偿还欠款的6,035元(r项)首先用以清还2005年8月10日至31日的5元利息(k项)。因此,支付人已没有拖欠利息(s项)。
在清还利息後,尚有(6,035元 - 5元=)6,030元可用以偿还其他拖欠项目。
附加费∶馀款6,030元足以清偿自2005年8月1日起拖欠的附加费分期还款1,000元(L项)。因此,是期的附加费(t项)已付清。
在清偿期内的附加费後,尚馀(6,030元 - 1,000元 = )5,030元可用以偿还其他拖欠项目。
法律程序的讼费∶支付人已清还法律程序讼费(m项)。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积的赡养费∶馀款5,030元足以清还被拖欠的3,030元赡养费(n项)。在当日终结时,此项已没有须偿付的款项(v项)。
在偿付上述赡养费後,尚馀 (5,030元 - 3,030元=)2,000元可用以清还其他拖欠项目。
2005年5月1日前累积的赡养费∶此项没有须偿付的款项。
须支付的赡养费欠款款项∶馀款2,000元可悉数清还逾期未付的分期还款2,000元(p项)。
在当日终结时,并无赡养费欠款还款逾期未付(x项)。
表15所载的结算表显示2005年9月1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