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赡养费欠款附加费,是为了加强阻吓赡养费支付人无理拖欠赡养费。
赡养费支付人如屡次无理违反赡养令,没有准时足额付款,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请下令赡养费支付人就2005年5月1日或其後累算的赡养费欠款,向赡养费受款人缴付附加费。
法院如命令支付人缴付附加费,便须在该命令中指明附加费的数额及付款日期。
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赡养费受款人有权按判定利率自动收取欠款的利息。然而,赡养费支付人应否向赡养费受款人缴付附加费则由法庭酌情决定。
法院命令支付人缴付的附加费,可由赡养费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计算至支付人缴付附加费的日期。数额则不超过累算的赡养费欠款的100%。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12条,在申请追讨赡养费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前,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在未得法院许可前,受款人无权透过法院追讨该项欠款。赡养费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据上述条文及有关的法院规则所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法院许可受款人追讨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该笔欠款的附加费数额,会由法院指定为受款人有权追讨欠款的日期开始计算。
赡养费受款人可循下列其中一个途径向法院申请附加费 —
赡养费受款人首先须填妥传票,以申索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然後连同作为支持的誓章送交法院。誓章应述明下列事项 —
请按此参阅传票和誓章的表格范例,前者并填有注释及建议用字。
法院在收到传票及誓章後,会定出聆讯的日期丶时间丶地点。然後,赡养费受款人须将下列文件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
赡养费受款人须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即传票丶誓章及通知书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出席有关申请附加费的聆讯,结果会如何?
| 法院是否信纳有关文件已妥为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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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A | 信纳 |
法院可就该申请进行聆讯,并可发出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须向赡养费受款人支付附加费。 |
| 情况B | No |
法院可将聆讯押後至它认为合适的日期丶时间及地点进行。 |
押後聆讯
如法院决定押後聆讯,赡养费受款人须将押後聆讯通知书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出席押後的聆讯,则法院可就该项申请进行聆讯,并可发出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向受款人支付附加费。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支付法院规定的附加费,赡养费受款人可通过一般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判决传票,申请强制执行附加费令。受款人亦可视该笔欠款为赡养费支付人欠他的民事债项,通过区域法院追讨该笔欠款。
赡养费支付人於知悉附加费命令後的合理时间内,可藉传票申请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法院如信纳赡养费支付人 —
是有合理辩解的,则可按它认为合适的条款,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赡养费支付人如因法院发出缴付附加费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条,就该项命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