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贍養費欠款利息,是為了補償贍養費受款人在儲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贍養費支付人拖欠或延誤支付贍養費,以致受款人須借貸及因而需付的利息開支。
根據條例,如贍養費支付人在2005年5月1日或以後沒有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有權自動就累算的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就贍養令的欠款而言,整筆欠款或當時尚未清償的部分欠款,須按 ─
孳生單利,計息期由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起,至清償欠款為止。
由於贍養費欠款按單利計算,因此尚未償付的累算利息不會孳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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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受款人如為了強制執行贍養令而展開法律程序,贍養費支付人可能被法院命令除須償付利息,以及根據贍養令定期支付的贍養費外,更須支付下列款項:
當利息就贍養費欠款累算之後,贍養費支付人支付的款項,會按以下先後次序償付下列款項: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在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在未得法院許可前,受款人無權透過法院追討該項欠款。贍養費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據上述條文及有關的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法院許可受款人追討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則該筆欠款的利息,會由法院指定為受款人有權追討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
如贍養費支付人認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欠款的利息,他可於知悉須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書述明不支付利息的理由。
在決定是否要求贍養費支付人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數額時,法院會考慮案中的所有情況,而有關的考慮因素包括︰
贍養費支付人如因法院裁定他須就贍養費欠款繳付利息而感到受屈,他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就該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