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贍養費欠款附加費,是為了加強阻嚇贍養費支付人無理拖欠贍養費。
贍養費支付人如屢次無理違反贍養令,沒有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請下令贍養費支付人就2005年5月1日或其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
法院如命令支付人繳付附加費,便須在該命令中指明附加費的數額及付款日期。
除非法院另有決定,否則贍養費受款人有權按判定利率自動收取欠款的利息。然而,贍養費支付人應否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則由法庭酌情決定。
法院命令支付人繳付的附加費,可由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計算至支付人繳付附加費的日期。數額則不超過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的100%。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在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在未得法院許可前,受款人無權透過法院追討該項欠款。贍養費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據上述條文及有關的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法院許可受款人追討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該筆欠款的附加費數額,會由法院指定為受款人有權追討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
贍養費受款人可循下列其中一個途徑向法院申請附加費 —
贍養費受款人首先須填妥傳票,以申索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然後連同作為支持的誓章送交法院。誓章應述明下列事項 —
請按此參閱傳票和誓章的表格範例,前者並填有註釋及建議用字。
法院在收到傳票及誓章後,會定出聆訊的日期、時間、地點。然後,贍養費受款人須將下列文件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贍養費受款人須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將上述文件,即傳票、誓章及通知書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出席有關申請附加費的聆訊,結果會如何?
| 法院是否信納有關文件已妥為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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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A | 信納 |
法院可就該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須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附加費。 |
| 情況B | No |
法院可將聆訊押後至它認為合適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進行。 |
押後聆訊
如法院決定押後聆訊,贍養費受款人須將押後聆訊通知書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出席押後的聆訊,則法院可就該項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向受款人支付附加費。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支付法院規定的附加費,贍養費受款人可通過一般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判決傳票,申請強制執行附加費令。受款人亦可視該筆欠款為贍養費支付人欠他的民事債項,通過區域法院追討該筆欠款。
贍養費支付人於知悉附加費命令後的合理時間內,可藉傳票申請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法院如信納贍養費支付人 —
是有合理辯解的,則可按它認為合適的條款,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贍養費支付人如因法院發出繳付附加費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就該項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