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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

上訴委員會(旅館業)

根據旅館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49章)由行政長官委任

秘書:高級行政主任(民政事務)(2)1

職權範圍

處理任何人因旅館業監督就旅館牌照的發出、續期、撤銷、暫時吊銷、更改牌照條件及轉讓所作的決定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