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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1. 為什麼要贍養費支付人就贍養費的欠款支付利息?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是為了補償贍養費受款人在儲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贍養費支付人拖欠或延誤支付贍養費而須作出借貸的利息開支。

2. 贍養費受款人何時有權就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當條例生效之後,即自2005年5月1日起,贍養費支付人如果沒有遵從贍養令準時付款或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便有權自動就累算的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註: 在2005年5月1日之前累算的贍養費欠款,不會孳生利息。

3.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是怎樣計算出來?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按單利計算,利率為:

  1. 法院命令所訂明的利率;或
  2. (如沒有該項命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頒令的判定債項利率。

4. 何謂單利?

單利是指在一段計息期內所孳生的利息不會在下一期內再孳生利息。換言之,已經累算而尚未償付的利息不會孳生利息。

5. 如何計算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欠款 x 利率 x 時間)/ 年日數
在這個公式中, 欠款 = 拖欠未付的贍養費
利率 = 法院所訂明的利率或判定債項利率
時間 = 計息期的日數(由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翌日起計,至悉數償還欠款當日為止)
年日數 = 該年的總日數

6. 何處可查閱是日的判定債項利率?

你可以瀏覽司法機構的網站

7. 贍養費受款人可否就以前累算的贍養費欠款,提出申索利息?

贍養費受款人不能就《2003年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條例》生效日期(即2005年5月1日) 前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申索利息。

至於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欠款,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贍養費受款人須獲得法院許可,方可透過法院追討有關欠款和利息。

8. 贍養費支付人可否拒絕支付利息?

如贍養費支付人認為自己有合理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可於知悉須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書述明不支付利息的理由。

9. 如贍養費支付人向法院申請不支付利息予贍養費受款人,法院在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贍養費支付人能否就沒有遵從贍養令作出合理辯解;
  2. 贍養費支付人曾否逃避法院文件的送達;
  3. 贍養費支付人以往根據贍養令或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承諾,而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的紀錄和行為;
  4. 贍養費支付人有否就沒有遵從贍養令,而向贍養費受款人提出合理解釋;
  5. 贍養費支付人的付款能力。

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1. 既然贍養費欠款已經孳生利息,為何還要賦予法院酌情權,命令贍養費支付人須繳付附加費?

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是為了阻嚇贍養費支付人應受責備的行為,即經常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欠款附加費的性質有別於利息。後者是為了補償贍養費受款人在儲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贍養費支付人拖欠支付贍養費而借貸的利息開支。

2. 贍養費受款人怎樣才可獲得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贍養費支付人如經常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下令贍養費支付人就條例生效之後,即自2005年5月1日起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繳付附加費。

3. 收取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和收取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是否均須先取得法院的命令?

除非法院另有判決,否則贍養費受款人有權自動就贍養費欠款收取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決定的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的利息。另一方面,只有法院才有權命令經常無合理辯解而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繳付欠款的附加費。

4. 法院命令贍養費支付人繳付的附加費,最高可達多少?

法院命令贍養費支付人繳付的附加費的款額,由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至支付人繳付附加費的日期止計算,不得超過這期間欠款總額的100%,而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須為2005年5月1日或其後的日子。

5. 贍養費受款人如何向法院申請附加費?

贍養費受款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贍養令時,可同時申請附加費。這些法律程序包括:

  1. 判決傳票;
  2. 扣押入息令;
  3.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4. 押記令。

贍養費受款人也可循條例特定指明的傳訊程序申請附加費。欲知詳情,請按

6. 贍養費受款人可否就以前累算的所有贍養費欠款申請附加費?

就2005年5月1日前累算的贍養費欠款,贍養費受款人不能申請附加費。

如贍養費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但受款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獲法院許可追討該筆贍養費,則有關的附加費(如有的話)可由法院認為受款人有權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換言之,贍養費受款人如就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申請附加費,也須獲得法院許可。

7. 倘若贍養費支付人不遵從法院命令繳付附加費,贍養費受款人可以怎樣做?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繳付法院規定的附加費,贍養費受款人可通過一般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發出判決傳票),申請強制執行附加費命令。如法院是在為強制執行贍養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判定贍養費支付人須繳付附加費,則在這情況下,受款人可根據法院在該法律程序所作出的命令,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受款人也可通過區域法院追討附加費,猶如該筆款項是贍養費支付人欠下的民事債項一樣。

8. 我是贍養費支付人。在法院進行有關附加費的聆訊時,我並不在香港,而我亦有理由不完全遵從贍養令。我怎樣才能要求法院更改或撤銷附加費的命令?

你可於知悉附加費命令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申請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法院如信納贍養費支付人 –

  1. 沒有出席聆訊;及
  2. 沒有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

是有合理辯解的,則法院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其他

1. 何謂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

如贍養費受款人認為支付人沒有遵從原來的贍養令,例如沒有準時或足額支付贍養費,受款人可提起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贍養令。贍養費受款人提起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的目的可有多個,其中包括向法院申請規定支付人繳付贍養費欠款、更改付款安排,或對支付人的資產作出押記以便擔保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贍養費欠款。以下是一些強制執行贍養令的法律程序的例子:

  1. 判決傳票
  2. 扣押入息令;
  3.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及
  4. 押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