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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A

有關性罪行檢討的重要發展

  1. 於2010年2月,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該報告書的建議包括設立行政機制,讓僱主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有關的工作時,可查核他們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一個名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行政機制於2011年12月1日設立,以落實報告書的建議。過往數年,該查核機制的適用範圍逐步擴大。在確保查核機制有足夠應付能力的同時,政府會以循序漸進方式考慮是否進一步擴大該機制的適用範圍。
  2. 於2010年12月,法改會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有關的普通法推定。立法會已通過《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落實法改會的建議,廢除該普通法推定。
  3. 於2012年,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該些建議包括訂立新定義的強姦罪,以及訂立一系列其他在未經同意下觸犯的性罪行。該文件也研究在未經同意下觸犯的性罪行,而這些性罪行與促進或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有關。
  4. 於2016年,小組委員會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的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該些建議包括將在香港能表示同意的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並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該等新訂的性罪行將不以性別區分,以期為這些易受傷害的人提供更佳保護,免受性侵犯或剝削。
  5. 於2018年,小組委員會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這些性罪行大多涉及以下原則:保護原則、無分性別、尊重性自主權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小組委員會的計劃是在完成有關諮詢後,進行《實質的性罪行的檢討》最後報告書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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