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國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條
締約國須履行的義務

8.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委員會)在上次審議結論第10及11段中建議將《公約》的條文全面納入本地法律。政府致力執行《公約》的原則和條文。現時雖然沒有單一的法律執行《公約》,但《公約》的條文已包含在不同的本地法律內。政府亦致力透過行政措施和公共教育工作實施各項條文,詳見本報告的相關條文。

《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

9.

《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繼續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人權,包括平等及不受歧視的權利。

立法

四條反歧視條例

10.

就消除對女性的歧視而言,四條反歧視條例 (即《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 的情況與上一次報告所述的大致相若。上述法例繼續規定,在指明的範疇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的歧視屬於違法。

11.

涉及性別歧視條例的重要司法裁決載於附件2A

12.

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機會) 定期檢討四項反歧視法例的運作並在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自上一次報告以來,《性別歧視條例》已根據檢討進行了若干修訂。在2014年,特區政府根據平機會的建議,擴闊了《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及適用的地域範圍,把顧客向提供或可能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士作出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相關的性騷擾條文亦延伸至保障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和飛機於香港境外發生的騷擾個案。有關修訂為香港眾多服務業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包括約超過45 000名護士、12 000名空中服務員、23萬名餐飲服務業的員工及26萬名零售業的員工。

平等機會委員會

13.

自上一次報告以來,平機會繼續為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和懷孕而提出的投訴進行調查工作。平機會亦致力透過調停為投訴人討回公道。假如調停未能和解的話,平機會可向投訴人就訴訟事宜提供適當協助,包括提供意見、安排由律師或大律師提供意見或協助、安排在法律程序中由任何人作代表、或是其他形式的適當協助。

14.

平機會於2013年3月開始進行歧視條例檢討,全面檢討四條反歧視條例,並於2016年3月,向特區政府提交意見書。在八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當中有四項涉及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包括:
(a) 在《性別歧視條例》加入條文,明文禁止因餵哺母乳(包括集乳)而受到直接或間接歧視;

(b)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有關的條文,保障在共同工作間工作的人免受性騷擾、種族騷擾和殘疾騷擾;

(c)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以保障會社成員或準成員免受會社管理層的性騷擾和殘疾騷擾;以及

(d) 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關於間接歧視案的申索人必須證明有歧視意圖才可獲得損害賠償的規定。

15.

特區政府的目標是在2018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法律修訂建議。

婦女事務委員會

16.

委員會於上次審議結論第50及51段關注婦女事務委員會的職權,以及推廣性別主流化及其他活動的資源。

17.

自上一次報告以來,婦委會已加強推動婦女發展、婦女參與公共事務和性別主流化的工作。婦委會在2018年重組其架構及檢視工作優次,以將工作和資源集中在相關範疇。婦委會的工作撮要載於附件2B

婦委會的架構、角色和職能

18.

有論者建議政府應考慮將婦委會升格,包括將其改為屬政務司司長轄下,或轉變為法定組織。亦有論者建議婦委會應設立獨立秘書處,以便更有效地促進婦女的利益。

19.

自2001年成立以來,婦委會的所有非官方成員均由行政長官根據「用人唯才」的原則作委任。他們來自不同的背景,擁有不同領域的知識和經驗。成員的廣泛背景和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婦委會促進香港婦女的福祉和利益。將婦委會轉變為法定組織未必能更有效推展婦委會的使命和目標。婦委會通過積極向政府提供有關婦女政策和措施的建議,以及扮演政府與本地婦女團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中間人的角色,可繼續為婦女創造更有利環境。政府的諮詢和法定機構由相關政策局提供秘書處支援亦為常見做法。

增加婦委會的資源

20.

婦委會的工作由政府提供資源,並由勞福局的一組團隊提供秘書處支援服務。自上一次報告以來,勞福局在這方面的實際開支由2011-12年度的2,480萬港元增加約27.4%至2017 -18年度的約3,160萬港元。

《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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