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第十六條
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最低結婚年齡檢討

163.

鑑於上次審議結論意見第66及67段對最低結婚年齡的關注,以及法改會於2005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政府在2018年6月透過家庭議會委聘了機構進行研究。除其他事項外,研究內容將探討最低結婚年齡的議題,包括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結婚年齡與離婚率、婚姻長短的關係,以及對香港情況進行分析。我們會參照研究的結果以便考慮未來路向。

婚姻訴訟

家事調解

164.

在2017年,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舉辦了454項家事調解講座,以協助夫婦考慮以調解來解決他們在離婚訴訟上的爭議,有954人出席。該辦事處和調解資訊中心於2018年5月合併為綜合調解辦事處,以提供一個與調解有關的查詢中心,方便在婚姻及家事訴訟,以及其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中進行調解。

贍養費

165.

政府一直從立法和行政方面致力提高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制度的成效。至今已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放寬有關法院發出扣押入息令的規定、向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徵收利息或附加費及推出宣傳和教育活動。

166.

有論者認為應設立贍養費局作為一個中介機構協助離婚婦女追討贍養費,以及展開相關研究。就此,政府在2018年6月透過家庭議會委託了機構進行顧問研究,探討各項與婚姻和離婚有關的事宜,以便考慮未來路向。

《關於内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167.

2017年6月20日,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當中訂立機制以相互認可和執行香港與中國内地之間與婚姻及家庭案件有關的民事判決,從而為家庭(特別是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子女)帶來更大的保障。

168.

該《安排》在雙方完成各自的內部程序後開始生效。具體而言,該《安排》在內地會透過司法解釋實施,在香港則會透過立法實施。

有關監護權、監護和領養兒童的法例

《領養條例》

169.

《海牙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繼續透過《領養條例》(第290章)在香港執行。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170.

法改會《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的建議已透過《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獲得實施:經修訂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條文改善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為自己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安排,以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171.

《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旨在使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得以在香港特區實施。法改會在2002年發表《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該報告書的建議處理在有爭議的管養權個案中父母跨越國際邊界擄拐子女的有關法律。所有建議已藉《2014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落實。此外,執法機關已獲授權,當法院已發出禁止離境令禁止有關兒童離開香港(或已有人向法院申請禁止離境令)時,則可在任何邊境管制站攔截懷疑遭人擄拐的兒童,以便將其交還有管養權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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