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條款所作的保留將繼續維持。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法案》確認的所有權利,人人皆可享有,沒有任何類別(包括性別)的區分。
一如第二次報告第II部第315段所述,關於婦女以個人名義訂立合約和管理財產方面的權利維持不變。
一般來說,婦女不會基於其性別而在法庭上遭受比男性差的待遇。有關協助婦女在法庭上就性罪行案件作證的措施,請參閱上文有關第5條的討論。
為確保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將案件訴諸法庭,不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居民,只要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第 91 章)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符合資格獲法律援助署提供公費法律援助服務。在2017年,在所有法援申請人當中,女性佔8 559名,其中41%獲批法援;男性則有10 285名,其中46%獲批法援。
正如在上一次報告第464段所述,《陪審團條例》(第3章)並沒有就陪審員的性別設定限制,合乎資格的男士和女士均可擔任陪審員。截至2018年3月31日,在普通陪審員名單中共有750 587人,其中382 094人(即51%)是女性。
性別並非司法任命的考慮因素。截至2018年3月31日,在司法機構164名法官及司法人員中,有54人為女性(即33%;相對2010年的情況,當時有36人為女性(即22%)。
上一次報告第467及468段所述關於獄中的女性在囚人士的情況大致上維持不變。有關的背景資料載於附件1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