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和勞工的平等權利
第十一條
就業和勞工的平等權利

就本條款所作的保留

81.

中央政府為香港特區保留權利,以任何非歧視性的方式,規定為適用《公約》第11條第2款而須滿足的服務期。就委員會上次審議結論第8及9段建議應考慮撤銷上述保留權利,我們認為現行在連續性合約下才能享有法定產假和產假薪酬的要求是必需的,並已兼顧僱主及僱員的利益。

82.

中央政府為香港特區保留權利,以實施所有關於退休金、遺屬福利,以及其他與去世或退休(包括因裁員而退休)相關福利有關的所有香港特區法例和退休金計劃規例,而不論該等退休金或遺屬福利是否源於社會保障計劃的立場如上一次報告第214段所述維持不變。

婦女參與經濟活動和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

83.

2017年15歲及以上的女性人口中,有51%從事經濟活動,佔總勞動人口的45%。女性勞動人口中,大部分介乎30 至59 歲,佔總勞動人口的33%。按性別和年齡劃分的勞動人口及勞動人口參與率的詳細統計數字載於附件11A11B

84.

女性的失業率一般較男性為低。2017年,女性的失業率為2.9%,男性則為3.4% (附件11C)。撇除外籍家庭傭工後(當中絕大部分為女性),女性的失業率為3.4%;兩性失業率之間的差距有所收窄。

禁止僱傭歧視的法例

平等就業權利和機會

85.

保障僱傭範疇中不受歧視的法律大致維持不變。一般而言,女性享有與男性相同就業及選擇工作的權利,這些權利亦受《性別歧視條例》所保障。

基於婚姻狀況、懷孕及母乳餵哺的歧視

86.

《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就免受基於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提供法定保障,一如上一次報告第222段所述。

87.

除了《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條例》(第57章)保障僱員在懷孕及放取產假期間免遭解僱,情況如上一次報告第223段所述。

性騷擾

88.

正如第2.5段提及,透過《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香港特區政府擴闊了《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及適用的地域範圍。

產假和產假薪酬

89.

我們留意到委員會在上次審議結論第62及63段關於產假的意見。如2017年《施政報告》公布,為改善女性僱員的產假福利,政府正在檢討法定產假。檢討將會兼顧在職婦女的需要及企業的負擔能力,以及參考國際標準及其他地方的法定產假福利。

侍產假

90.

由2015年2月27日起,合資格的男性僱員可享有三天侍產假,僱員可一次過放取三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若符合領取侍產假薪酬的資格,可獲發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91.

有論者對設立侍產假表示歡迎,但認為應進一步延長。如2017年《施政報告》所公布,政府建議將法定侍產假的日數增至五天,建議獲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2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支持。政府已於2018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將法定侍產假增至五天的法案。

對從事部分時間制工作的僱員及臨時員工的保障

92.

有關《僱傭條例》對從事部分時間制工作的僱員及臨時員工的保障,情況與上一次報告第231段所闡釋的相同。

93.

正如上一次報告第232及233段向委員會所述,政府對連續性合約的規定3作出了檢討,並提出不同的改善方向供勞顧會考慮。勞顧會在2013年及2014年曾多次深入討論,但由於課題非常複雜,以及持份者各有不同的關注,勞資雙方代表未能達成共識。政府計劃進行新一輪的統計調查以蒐集短期及/或短工時僱員的特徵及就業模式的最新資料,並會適時在勞顧會再作探討。

工作環境

94.

情況一如上次報告第234至236段所述。

法定最低工資

95.

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於2011年5月訂為每小時28港元,於2013年5月上調至30港元,於2015年5月上調至32.5港元,以及於2017年5月上調至34.5港元。最低工資委員會正進行新一輪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並會在2018年10月底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報告。

96.

法定最低工資自實施以來,至今運作暢順,而低薪僱員的收入亦有顯著改善。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最低「十等分」組別全職僱員4的平均每月就業收入,較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前的季度累計上升了55.8% (扣除通脹後的實質升幅為23.3%)。較佳的收入前景,加上就業市場大致平穩,吸引了更多人尤其是較年長女性投入或重投勞工市場。

工時政策

97.

政府於2013年4月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標時委員會),探討切合香港社會經濟狀況的工時政策方案,並於2017年6月接納標時委員會在2017年1月提交的報告及建議,作為日後制定工時政策整體框架的基礎。

98.

由於社會各界對標時委員會提出的立法建議有不同看法,政府會繼續聽取各界的意見,以尋求改善工時政策的可行方案。現時,勞工處正透過轄下由僱主、僱員及政府代表組成的行業性三方小組,着手編製11份行業性工時指引。這些指引將涵蓋建議的工時安排、超時工作補償方法和良好的工時管理措施,供僱主參考及採用,以改善僱員(包括女性僱員)的工時安排。

消除僱傭歧視的行政措施

99.

平機會已制定四份提供實務指引的《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公眾人士(包括僱主和僱員)遵守四條反歧視法例。根據平機會的運作經驗,公眾提出的《性別歧視條例》投訴大多屬僱傭範疇。為此,平機會正修訂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作為其因應香港的社會及經濟發展檢討各實務守則工作的一部分。

退休保障

100.

香港參考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根支柱退休保障制度模式採納了四根支柱,分別是多層社會保障制度(零支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其他與職業掛鈎的退休保障計劃(第二支柱)、自願性儲蓄(第三支柱),及公共服務、家庭支援及個人資產(第四支柱)。5

101.

扶貧委員會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間展開了「退休保障 前路共建」公眾參與活動。政府在2017年初公布一系列強化退休保障制度的措施,以照顧長者在社會保障、醫療、社區照顧、理財等方面的不同需要,有關措施正逐步實施。

102.

正如在2017年《施政報告》所承諾,政府於2018年3月就取消《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的「對沖」安排,以保存強積金供款作僱員退休之用,提出了一個初步構思。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已預留150億港元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的措施。政府會因應主要持份者,包括商界及勞工界的意見,優化該初步構思。

婦女與貧窮

概覽

103.

於2016年女性的貧窮人口和貧窮率普遍較男性高,主要因為較多女性(尤其是較年長的退休女性)居於全無就業收入的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不過,由於女性受惠於社會保障福利的比率較高,女性之中居於受惠主要社會保障福利項目住戶的比例也略高於男性,令男女貧窮率的差距在政策介入後輕微收窄。按性別劃分的貧窮人口及貧窮率載於附件11D

扶貧委員會

104.

政府在2012年12月重設扶貧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主持,同時由官方委員和來自不同界別的非官方委員組成,一直是商議扶貧政策的重要平台,並重視「民、商、官」三方協作。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105.

為鼓勵低收入家庭透過就業自力更生,以及紓緩跨代貧窮,政府於2016年5月起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低津)計劃,向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低收入在職家庭提供財政支援。低津計劃下的津貼與就業和工時掛鈎,以鼓勵自力更生,並訂定較低的工時要求,以照顧單親家長的特別需要。截至2018年3月底,約有40 000個家庭(約145 000人)受惠於低津。

106.

政府已於2017年全面檢討低津計劃,並於2018年4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將計劃擴展至一人住戶、容許合併計算所有住戶成員的工時、放寬入息限額、全面調高津貼金額等,並把計劃易名為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職津計劃的新安排將能令更多在職低收入住戶(包括婦女和單親家長)受惠。

為婦女及年青人提供的就業服務及再培訓計劃

107.

勞工處及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 為求職人士(包括女性) 、年青人提供多元化的就業服務及再培訓課程,詳情載於附件11E

輸入勞工和外籍家庭傭工

勞工法例下的保障

108.

截至2018年3月底,約有4 800名「補充勞工計劃」下的輸入勞工和超過376 000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受僱在香港工作。

109.

正如上一次報告第272及277段所闡釋,《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適用於本地及外來勞工,不分其性別及種族。

110.

委員會在其上次審議結論第64及65段中關注有評論指外傭基於性別及/或性別認同及種族背景而受到歧視,而外傭的待遇亦比法例規定的工資較低、假期較少及工時較長。我們希望委員會留意,香港特區是世界上少數為外傭提供與本地僱員同等的法定僱傭權益的地方。香港特區在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詳情載於附件11F

111.

政府知悉委員會在上次審議結論中建議香港特區落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2011年《家庭工人公約》(第189號公約)規定的法例。目前,中國尚未實施該公約,而該公約亦未適用於香港特區。儘管如此,正如上文及附件11F所述,家庭傭工(包括外傭)與其他勞工一樣享有香港勞工法例下同等和全面的保障,而外傭更享有「標準僱傭合約」訂明,本地勞工並不一定享有的額外權益。我們會繼續留意該公約在其他地方的實施情況,並在適當時候研究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可行性。

規管職業介紹所

112.

政府知悉委員會在上次審議結論意見中對職業介紹所或有苛待外傭的情況表示關注。政府一直對職業介紹所的違規行為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政策的詳情及自上一次報告以來的新發展載於附件11G

外籍家庭傭工的支援

113.

如第6條所述,政府在2018年3月公布,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高層次跨局/部門督導委員會決定落實一項全面的《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提出一套多元化措施,以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傭,包括為受剝削的外傭提供更佳的支援和協助。這些措施包括在勞工處成立專責外傭科,以確保有效地推行加強保障外傭的措施,包括設立專門渠道(例如設有傳譯服務的電話專線)為外傭提供支援服務。其他對外籍家庭傭工的支援及相關的宣傳及推廣工作詳列於附件11H

兩星期規定

114.

委員會在上次審議結論意見中,建議延長「兩星期規定」,以確保合約已被終止的外籍家庭傭工有足夠的時間尋找其他就業機會或對原僱主提起訴訟。然而,訂定「兩星期規定」是讓輸入勞工或外傭有足夠時間作出離港的準備,並防止有關人士不斷跳工或合約終止後從事未經許可的僱傭工作,以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而並非方便他們在港尋找新僱主。這項政策並不阻止輸入勞工或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來港工作。他⁄她們的回程機票費用,全數由僱主承擔。

115.

如有特殊個案,政府可作彈性處理,並考慮酌情容許提前終止合約的外傭轉換僱主,而無須返回原居地。在2018年1至2月有1 058宗(佔申請個案總數的88.8%)這類申請獲得批准。

116.

如外傭須留港處理勞資糾紛,他⁄她可申請延期逗留。政府會彈性處理其申請,讓其以訪客身分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等候個案完結或裁決。

「留宿規定」

117.

「留宿規定」是香港特區輸入外傭政策的基石。一如世界上很多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區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根據這原則,香港自1970年代初開始輸入外傭,以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由於本地非留宿家庭傭工供應並無短缺,改變「留宿規定」便與輸入外傭的理據相違,亦不符合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政策原則。原訟法庭在2018年2月14日就一宗司法覆核申請(HCAL 210/2016)作出的裁決中,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

協助遭受虐待的外來勞工的措施

118.

協助遭受虐待的外來勞工的措施可見附件11I

幼兒照顧設施及服務

加強幼兒照顧服務

119.

政府非常重視加強幼兒照顧服務,旨在為婦女締造更有利的環境,讓她們能選擇加入或留在職場。

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

120.

政府於2016年12月委託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開展「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該項研究會檢視本港幼兒照顧服務的現況,參考其他地方提供幼兒照顧服務的經驗,深入分析本港幼兒照顧服務的宗旨、內容、對象、資助模式、服務模式、供求情況、設施規劃、人手編制及培訓等,並對有關服務的長遠發展提出建議。研究預計於2018年內完成。其他加強措施詳列於附件11J

推廣家庭友善僱傭措施

121.

勞工處作為促進者之一,一直鼓勵僱主採納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勞工處在這方面的工作載於附件11K

同值同酬

122.

平機會繼續出版刊物和舉辦培訓課程,推廣同值同酬的概念。平機會另外製作了三份補充資料冊,提供其他有關同酬的實用資料,以及為僱主、婦女團體及其他持份者安排講座及工作坊。


2 勞顧會是一個具代表性的三方諮詢組織,就勞工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3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是指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
4 撇除法定最低工資所不適用的政府僱員及留宿家庭傭工。
5 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根支柱模式,並無要求必須五根支柱齊備,反而強調不存在一套適用於所有地方的特定退休保障制度。

婦女參與經濟活動和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
返回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