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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核心文件
保障和促進人權的概況

國際人權條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情況

  1.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條約及有關資料載於附件E
  2. 保障人權的法律架構

    法治

  3. 有司法獨立維護的法治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基礎(見上文第26至31段)。法治的原則包括:
    1. 法律凌駕一切:不論何人,除經獨立的法院裁定違反法律,否則不可受到任何處罰,或在法律上在人身或金錢方面受損。任何香港特區政府人員或主管當局如獲法律賦予酌情決定權,必須以合法、公平、合理的方式運用這項權力,否則所作決定可在法院被質疑;以及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六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第十四條訂明,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此外,第三十五條也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因此,香港特區任何政府當局、政府人員或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此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保障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而第二十二條則保障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4. 《基本法》對人權的保證

  5. 《基本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區須依法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所保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包括: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3. 人身自由,免遭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的自由,身體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的自由,以及禁止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4. 任何人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的自由;
    5. 通訊自由和通訊私隱;
    6. 在香港特區境內遷徙的自由、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以及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7. 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8. 選擇職業的自由;
    9. 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0. 得到保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表和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以及對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11. 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
    12. 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
  6. 在香港特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一如香港居民按《基本法》第三章規定可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此外,香港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各類院校均享有自主性和學術自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 其他人權條約在香港特區的法律效力

  8.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9. 一如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適用於香港的條約(包括有關人權的條約),在香港的本地法律制度內,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不可在法院直接援引作為個人權利的依據。不過,特區法院在詮釋本地法例時,會盡可能避免與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條約有所抵觸。為使條約所訂明的義務在本地具有法律效力(指要求修改現行法律或常規的義務),一般做法是制訂特定的新法例3。如新制訂的法例訂立特定的法律權利,而有關權利受到剝奪或干預(或有可能受到剝奪或干預),受屈人士可向民事法院尋求補救或濟助。任何侵犯該等權利的人亦可能根據法例的規定受到刑事制裁。
  10.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11. 在1991年6月制訂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旨在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為達到這個目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第II部載有《香港人權法案》的詳細內容,其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大致相同。
  12. 法律援助

  13. 香港特區政府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為他們在訴訟中委聘代表律師,並在有需要時委聘大律師。這確保任何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是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提供。
  14. 法律援助署

  15. 法律援助署就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交付審判程序)審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為合資格的人士委派法律代表。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適用於家庭糾紛、入境事務以至死因研訊等涉及市民日常生活主要範疇的訴訟。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士也可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在財務資格(經濟審查)和訴訟理據(案情審查)方面,符合法律援助署署長的要求。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請個案如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只要理據充分,法律援助署署長可運用酌情權,豁免經濟審查方面的限額。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提供法律援助有利於維護公義,則可行使同樣的酌情權。被控謀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人如提出申請並通過經濟審查(除非法官豁免其經濟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給予法律援助。至於其他刑事罪行,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因案件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拒絕給予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法官仍可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16. 當值律師服務

  17. 當值律師服務與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服務相輔相成。當值律師服務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服務:法律代表(當值律師計劃)、法律諮詢(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法律資料(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通過當值律師計劃,在裁判法院的被告人(包括少年及成年人),如無力負擔聘用私人代表律師的費用,可獲委派律師代表出庭辯護。該計劃也可為因在死因聆訊中提供導致罪責的證據而可能面臨被刑事起訴的人士,提供法律代表。申請者須通過入息審查和案情審查,而審查以《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丁)段所指的“維護司法公正”原則為基礎。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和電話法律諮詢計劃,分別通過個別預約及電話錄音為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意見和有關日常法律問題的資料。此外,當值律師服務自2009年12月起,以試驗性質,推行酷刑聲請計劃。當審核免遣返保護聲請的統一審核機制於2014年3月實施時,該計劃擴展為由公帑資助的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
  18. 法律援助服務局

  19. 法律援助服務局根據《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第489章)成立,是獨立的法定組織。法律援助署就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向法律援助局負責。該局負責監督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並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20. 申訴專員公署

  21.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成立的申訴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有關條例附表1第1部所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和主要公營機構行政失當的投訴進行調查。“行政失當"指欠缺效率、拙劣或不妥善的行政決定,包括不合理行為(例如拖延、無禮及不為受行動影響的人設想),濫用權力或權能,以及不合理、不公平、欺壓、歧視或不當地偏頗的程序。申訴專員可因應市民提出的申訴或主動展開調查,並可發表關乎公眾利益事項的調查報告。此外,申訴專員也有權就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及主要公營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
  22. 申訴專員為單一法團,具有獨立自主和法定的權力處理本身的行政和財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清楚訂明,申訴專員並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
  23.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索取其認為是調查所需的資料和文件,並就調查事項傳召任何人士作供。此外,申訴專員可以進入在其權限以內的機構轄下任何地方進行調查。
  24. 在調查每宗投訴後,申訴專員有權向有關機構的主管表達其意見和理由,以及提出其認為有需要採取的補救辦法和建議。假如有關機構未有於合理時間內跟進申訴專員的建議,又或有關個案涉及嚴重不當或不公平的行為,申訴專員可向行政長官呈交報告。根據法例規定,該等報告必須提交立法會省覽,藉以確保有關方面聽取和跟進申訴專員的建議。
  25. 儘管申訴專員未被授權調查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但申訴專員仍可就該兩個機構涉及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進行調查。至於針對這兩個機構的其他方面的投訴,則另有機制專責處理(參見下文第57和58段)。
  26. 平等機會委員會

  27.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成立。平機會根據四條反歧視條例,負責進行正式的調查、處理投訴、鼓勵涉及糾紛的有關各方進行調停,以及向受屈人士提供協助。此外,平機會亦推行研究計劃和公眾教育,以促進平等機會。另外,該委員會獲授權發出各類實務守則,為市民提供實際指引,協助他們遵守反歧視法例。
  28. 有關反歧視條例及平機會的工作的進一步資料,在下文“有關反歧視及促進平等的資料”一節詳述。
  29.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30.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規管有關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行為。有關條文是根據國際認同的保障資料原則而制訂,適用於存在形式可供查閱或處理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根據該條例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就遵守該條例的條文作推廣、監察及監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職責包括:進行推廣或教育活動、發出有助遵守條例的實務守則,以及在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事宜上進行視察和調查等。
  31. 投訴及調查

    香港警務處

  32. 在兩層處理投訴警察制度之下,投訴警察課負責處理和調查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該課在運作上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以確保投訴得到持平的處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的投訴。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監警會成員來自社會各界的非官方人士,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門擔任受薪職位的人(包括警隊成員)不具備獲委任的資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於2009年6月1日生效,為上述的投訴警察制度提供法定基礎。該條例清楚訂明監警會在處理投訴警察制度下的法定職責、職能和權力,以及警方須遵從監警會根據該條例作出的要求的責任。目前已具備有效的制衡措施,確保向投訴警察課提出的投訴獲得妥善、公平和公正的處理。
  33. 廉政公署

  34.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於1977年成立,負責監察和覆檢廉政公署處理對該署及其人員的非刑事投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組織,成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一名申訴專員的代表及其他社會賢達。任何人如欲投訴廉政公署或該署人員,均可直接向該委員會或廉政公署轄下任何一個辦事處提出。這些投訴會由廉政公署執行處的一個特別小組負責調查。小組完成調查有關投訴後,會把調查結果和建議提交委員會審議。
  35. 其他紀律部隊

  36. 其他紀律部隊在處理投訴方面也備有清晰的指引和程序。舉例來說,負責管理香港特區各個監獄的懲教署設有投訴調查組,由懲教署署長委任負責處理及調查投訴。為作出監察與制衡,調查結果會由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審核。如投訴委員會通過調查結果,會據此通知投訴人。為進一步優化部門處理投訴的機制,懲教署於2016年成立了投訴上訴委員會,為不滿投訴調查組調查結果的投訴人提供上訴渠道。現時上訴委員會有十名非官方委員,均為非官守太平紳士。此外,投訴人士也可直接向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巡獄太平紳士及其他執法機構如廉政公署和警方申訴。如有表面證據顯示懲教人員觸犯刑事罪行,懲教署會立即把個案轉介警方,以作進一步調查。《監獄規則》(第234A章)已訂明懲教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監獄規則》第239(j)條訂明,懲教人員在處理囚犯時無需要而使用武力,或在有需要使用武力時,使用不當武力,均屬違紀行為。
  37. 入境事務處在處理投訴時所依循的程序,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所賦予的權力而訂立的,這些程序已於《入境事務隊常規命令》中列明。市民如認為入境事務隊人員濫用職權或處事不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投訴。該處接獲投訴後,會按照常規命令所列明的程序,從速進行調查。為確保所有投訴均獲妥善處理,投訴檢討工作小組會審查調查結果,進行檢討及按需要建議進一步行動。如有人認為自己受到不當待遇或其個案被不當處理,也可向申訴專員投訴。如有表面證據顯示入境事務隊人員觸犯刑事罪行,入境事務處會立即把個案轉介警方,以作進一步調查。《入境事務隊條例》和《入境事務隊常規命令》已訂明入境事務隊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條例第8(1)(i)條訂明,入境事務隊人員如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力,以致他人蒙受損失或損害,均屬違紀行為。
  38. 促進人權的架構

    加深公眾對人權條約的認識

  39.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統籌和監察有關人權及平等機會的政策的施行,包括加深公眾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人權條約所訂權利及義務的認識。勞工及福利局則負責適用於香港特區、與婦女及殘疾人士有關的人權條約。
  40. 在香港特區推廣人權條約

  41. 特區政府致力促進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人權條約所訂明的權利。推廣工作以不同形式進行,包括傳媒宣傳運動,例如製作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舉例來說,勞工及福利局自2009年8月推展一項大型宣傳運動(包括一系列電視實況戲劇和紀錄片、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以及報刊和交通設施的廣告),以推廣《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精神及價值觀。該局亦持續推行宣傳活動,例如透過巡迴展覽及舉辦中學生教育宣傳活動等,提高公眾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認識。
  42. 香港特區政府亦以中文和英文(香港特區的法定語文)出版有關人權條約的小冊子。此外,特區政府亦推出了雙語小冊子、通訊及單張等刊物,以彩圖及容易理解的文字介紹條約的主要條文。這些刊物的目的是加強向市民,包括家長和兒童,推廣這些條約。有關刊物已廣泛派發予公眾,包括分發給各中小學、圖書館、民政事務處及非政府機構,並已上載特區政府網站。
  43. 香港特區政府為擬備提交予聯合國各公約監察組織的報告而進行公眾諮詢,發表報告,向公眾傳播聯合國各公約監察組織的審議結論,與持份者討論審議結論等的過程,亦提供向公眾推廣人權條約的機會。有關情況在下文“報告程序”一節載述。
  44. 公職人員與專業人員的人權教育

  45. 香港特區政府為政府人員,包括律政人員及紀律部隊負責行動職務的人員提供培訓及教育,讓他們掌握《基本法》以及其他人權課題,例如人權條約在香港特區的應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平等機會。
  46. (a) 一般政府人員
  47. 公務員事務局定期為各級政府人員舉辦包括《基本法》、平等機會及有關其他人權範疇的研討會。講者包括律政司、平機會及非政府機構等代表。
  48.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反歧視條例的主要元素已納入為特區政府新入職人員而設的講座及課程內。而與公眾有頻密及廣泛接觸的部門亦會舉辦專設課程,以加強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用反歧視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方面的知識。
  49. 除此之外,特區政府亦為不同職系及職級的政府人員提供培訓,以提升他們的性別意識,以及對性別有關事宜的了解。有關培訓包括研討會及工作坊,涵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他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文書,以及它們在香港特區的應用。勞工及福利局亦製作了有關性別主流化的網站及網上課程,供政府人員參考。
  50. (b) 律政人員
  51. 律政司為其律政人員舉辦培訓班,其中部分有關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而其他則是根據該部門各科的需要,就某些範疇作專門探討。例如,刑事檢控科為檢控人員提供有關在檢控過程中出現的人權問題的培訓, 而法律草擬科為人員提供有關在草擬法律過程中出現的人權問題。此外,律政司的律政人員亦有參加由本地及海外學術機構所舉辦有關人權的研討會、會議和培訓課程。
  52. (c) 紀律部隊負責行動職務的人員
  53. 紀律部隊人員的培訓課程一律加入了有關人權的課題。執法機構把有關的人權條約(例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平等機會及與性別有關的課題納入一般在職培訓及入職訓練課程內。新入職警隊學警和見習督察的基礎課程已包含人權和平等原則的環節,而在職警務人員的進修訓練課程也有涵蓋這些課題。
  54. 廉政公署會向其調查人員提供訓練並發出指令,確保他們遵守有關對待受害人、證人及嫌疑人的法定要求。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均有接受訓練,會按照《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對待所有嫌疑人和證人。除了有關人權法例及相關議題的培訓,廉政公署亦向其調查人員提供專業訓練,確保疑犯是自願承認、供認和沒有遭欺壓、暴力或恐嚇對待。
  55. 為法官、司法人員及司法機構支援人員提供人權方面的培訓
  56. 由於香港特區的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可參照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法院會參照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各範疇的法律(包括人權法)的發展。香港司法學院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持續的進修和培訓課程,人權法例便是其中一個受到重視的範疇。除法官和司法人員會參加本地和海外的人權研討會外,司法機構亦有定期為其支援人員安排有關反歧視法例的講座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研討會,以加強他們對有關法例的了解及認識,提高他們對人權、平等機會及保障私隱的意識。有關人員亦有參加公務員培訓處所舉辦有關《基本法》的研討會。
  57. 在整體社會促進人權

  58. 公民教育委員會是民政事務局轄下的諮詢組織,負責在學校以外推廣公民教育及提高公民意識,包括人權教育。另外,在1998年成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就《基本法》的推廣策略提供指引。
  59. 平機會為負責推行反歧視條例的獨立法定機構,其重要職能包括促進平等機會,以消除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平機會亦致力消除婚姻狀況和懷孕歧視。有關平機會的工作,請參閱下文“有關反歧視及促進平等的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有推行有關保障私隱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60. 香港特區政府亦有採取其他措施,促進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人權條約下的權利。這些措施包括透過資助計劃及其他措施,為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並與其合作,以提高市民的人權意識和進行公眾教育。
  61. 在學校推廣人權

  62. 學校教育是推廣兒童權利及人權的重要一環。人權教育是學校課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不同的學習階段會處理與之有關的各個課題。在現行的學校課程中,學生有充分機會建立有關人權的概念及價值觀。透過中、小學多個科目的學與教,學生可以討論人權方面的重要概念及價值觀,包括生存權利、基本自由(例如言論和宗教自由)、私隱、尊重所有民族(例如不同國籍人士、其文化及生活方式)、平等及反歧視(例如性別平等及種族平等)等。學生對人權的概念和理解,由對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認識開始,逐步加深至較複雜的人權概念。此外,教育局有清晰明確的指引要求教科書出版商遵守消除歧視的原則。在現時教科書檢視制度下,只有優質課本才會列入適用書目表或電子教科書適用書目表,供學校參考。根據“優質課本基本原則”,優質課本應具備以下條件: 內容不帶偏見,切忌以偏概全或見解過於典型化;以及 內容和插圖不能對性別、年齡、種族、宗教、文化、殘疾等有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排斥。 不符合以上及其他“優質課本基本原則”的課本,將不會列入供學校選用的適用書目表。
  63. 學校課程中包含《基本法》、公民教育、人權教育及反歧視教育的元素,並納入不同學習階段內眾多的科目中,例如小學的常識科,中學的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內的科目,高中課程的核心科目通識教育科等。為支援學校推廣與這些課程範疇相關的概念及價值觀,教育局舉辦專業發展課程及提供資源,以增強教師在推行這些課程方面的專業能力。此外,學校亦有舉辦相關的學習活動(包括內地交流計劃、專題研習、參觀博物館、服務學習活動等),加深學生對《基本法》在生活層面的理解和應用。
  64. 香港學校課程正邁向持續更新的新階段,其中一個重點是推廣價值觀教育,當中包括尊重他人、責任感、承擔精神和關愛等基要價值觀和態度;同時,我們也要強化《基本法》教育,從而加強學生對人權、平等、自由、關愛、責任感等價值觀和態度的掌握。
  65. 非政府機構參與推廣人權工作

  66. 在香港特區,有多間非政府機構致力於推廣人權的工作,有些專注於個別群體之權利,例如少數族裔人士、兒童、殘疾人士或婦女的權利等,其他則關注範圍更廣泛的人權事宜。
  67. 香港特區政府不斷加強非政府機構在有關促進人權的事宜上的參與,並在這方面加強與它們合作。這包括在根據人權條約擬備香港特區的報告和研究如何跟進審議結論時,以及就有關人權的政策及其他事宜,徵詢它們的意見,此外,特區政府會與它們合作推行公眾推廣工作和提供支援服務。
  68. 為加強與非政府機構的聯繫,香港特區政府設立了多個論壇,作為與非政府機構就各項人權事宜交換意見的平台。這些論壇包括︰
  69. (a) 人權論壇
  70. 人權論壇的第一次會議在2003年10月舉行。論壇提供溝通平台,讓非政府機構與特區政府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包括各人權條約的實施情況,以及其他備受關注的問題。
  71. (b) 兒童權利論壇
  72. 成立兒童權利論壇的目的,是為特區政府、兒童代表和關注人權事宜(包括兒童權利)的非政府機構提供平台,就有關兒童權利的事宜交換意見。
  73. (c) 少數族裔人士論壇
  74. 少數族裔人士論壇為特區政府與香港的少數族裔社羣及服務少數族裔人士的機構提供溝通渠道。論壇有助我們了解少數族裔社羣所關注的問題和他們的需要,並討論如何回應有關問題和需要。
  75. 上述論壇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全部上載特區政府網站,供公眾參閱。
  76. 報告程序

  77. 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各人權條約的規定,提交有關香港特區的報告。按照既定做法,香港特區政府在草擬每份報告時,會徵詢公眾意見。特區政府會先擬訂報告的項目大綱,臚列預計將包括在報告內的主要標題和個別項目。有關大綱會廣泛分發給各持份者,包括立法會及各有關論壇的成員,並會透過特區政府網站等不同途徑,向公眾發布。我們會安排與有關論壇成員及非政府機構代表進行討論,並會邀請公眾人士提出其認為應列入報告內的其他項目。項目大綱亦會提交立法會討論,而立法會通常會邀請有關非政府機構的代表表達其意見。
  78. 我們在擬備報告時,會考慮論者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我們會把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意見所作的回應(如適用),納入報告的有關章節內。
  79. 有關香港特區部分的報告在提交聯合國及經聯合國公布後,報告的中英文本便會發給各持份者(包括立法會及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參閱,並會在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民政諮詢中心及公共圖書館派發給市民,報告亦會上載特區政府網站。
  80. 人權條約監察組織審議結論的跟進工作

  81. 按照既定做法,在人權條約監察組織發表審議結論後,我們便會把審議結論廣發給社會各界,包括立法會、相關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及其他有關團體。同時,我們會向傳媒發出新聞稿,闡述審議結論及特區政府的初步回應。審議結論亦會上載特區政府網站,供公眾參閱。我們會與立法會及有關論壇討論審議結論及特區政府的初步回應。
  82. 有關反歧視及促進平等的資料

  83. 保證不受歧視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框架,以及相關的組織架構,已在上文有關保障人權的法律架構的段落中闡述。
  84. 平等機會委員會

  85. 正如上文所述,平機會負責在香港特區執行四條反歧視條例,以及在有關範疇促進平等機會。這些反歧視條例概述如下。
  86. 反歧視條例

  87. 《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在1996年全面實施。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指明的活動範圍內性騷擾他人或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歧視他人,即屬違法。這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殘疾人士,或在指明的活動範圍內基於某人的殘疾而對該人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88.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在1997年生效。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對該人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就任何人而言,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89.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在2009年全面實施。種族是指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某種族的人士,或在指明的活動範圍內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90. 上述四條條例保障的活動範圍大致相同,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公共團體的參選和投票資格,以及會社成員。
  91. 調查及調停
  92. 平機會會調查根據上述四條條例所作出的投訴,並鼓勵涉及糾紛的有關各方進行調停。在無法達成和解時,投訴人可以向平機會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此外,平機會如認為適合,亦會就一些歧視性的做法進行正式調查。
  93. 教育及推廣
  94. 平機會致力透過教育及推廣活動,宣揚平等機會的訊息,並與香港特區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建立伙伴關係,一起消除歧視。平機會舉辦多項宣傳教育活動,包括針對不同的對象舉辦講座、研討會及工作坊;出版半年刊及印製宣傳單張;舉辦展覽及社區活動;為學生組織活動和安排戲劇表演;以及製作電視、電台宣傳短片/聲帶及節目,以提高公眾意識,加強市民對平等機會概念的了解。除了利用傳統媒介,平機會更借助嶄新媒體如流動應用程式及社交媒體進行推廣。此外,為鼓勵社區參與,平機會透過“平等機會社會參與資助計劃”,協助社區組織舉辦活動,推廣平等機會的訊息。平機會並透過與社會各界進行合作項目,實現促進平等機會的抱負。此外,平機會亦舉辦定期培訓課程,又為不同機構及政府部門設計課程,提高他們對內部歧視及騷擾問題的警覺性,並指導他們在問題發生時,處理問題的技巧。
  95. 研究
  96. 為了解出現歧視的原因,以及社會上對平等機會的整體態度及理解,平機會進行不同研究及基線調查。研究調查的結果有助平機會制訂策略、監察公眾態度的轉變,以及為日後的研究工作訂定標準。
  97. 檢討有關法例和發出實務守則及指引

  98. 平機會不時檢討反歧視條例,並在認為適當時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建議。平機會亦根據條例發出實務守則及其他指引。已發出的《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主與僱員了解他們在條例中的責任,以及向管理層提供實務指引,指示他們在工作場所防止歧視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程序及常規。
  99. 公眾可以前往平機會辦事處索取或到其網站瀏覽有關四條條例的實務守則,以及其他解釋條例條文的各類刊物。平機會的網站亦提供香港特區有關平等機會的最新消息以及國際上的發展及趨勢。
  100. 推廣反歧視及促進平等

    婦女
  101. 自在1996年10月引入香港,我們致力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原則及增進公眾對該公約的認識。
  102. 香港特區政府在2001年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作為一個高層次的中央機制,就婦女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及協助,以及促進婦女權益。婦委會專責就婦女事務向特區政府提出宏觀策略建議,制訂長遠目標和策略以促進婦女發展,並就婦女關注的政策和措施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
  103. 為逹致其“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獲得應有的地位、權利及機會”的使命,婦委會採取三管齊下的策略,即締造有利的環境、透過能力提升增強婦女能力及公眾教育,以及促進女性的權益和福祉。除了向香港特區政府就與婦女有關的政策及措施提供意見外,婦委會亦委託進行研究和調查、舉辦宣傳及公眾教育項目,以及與婦女組織及社會不同界別保持緊密聯絡,以期推廣香港婦女的權益。 少數族裔人士
  104. 在推廣種族平等方面,我們相信除立法外,公眾教育及支援服務對促進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區亦相當重要。這些年來,我們推行了各項措施,推廣種族和諧,並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香港。
  105. 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就這方面的公眾教育和推廣工作,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意見。民政事務總署種族關係組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並與少數族裔社羣聯繫。
  106. 特區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和公營機構按其政策範疇及服務範圍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切合他們需要的各類服務,例如教育、就業、房屋和社會福利等。民政事務總署直接或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推行一連串項目,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區。由2009年開始,我們撥款資助非政府機構在香港營辦合共六個支援服務中心和兩個分中心,為少數族裔人士舉辦中英語課程及認識社會活動,以及提供輔導及轉介服務、興趣班和其他支援服務。其中一個中心更提供電話及即場傳譯服務,以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獲得公共服務。其他項目包括舉辦語文班和共融活動,以少數族裔人士語言製作電台節目,以及設立社區小組為少數族裔羣體提供支援服務。
  107. 在2010年,特區政府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為有關決策局、政府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導,以使它們在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和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以及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政策及措施時,作出這方面的考慮。指引的涵蓋範圍在2010年包括14個決策局、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在2015年擴大至包括23個。特區政府會繼續檢視指引的涵蓋範圍。
  108. 兒童權利
  109. 有關兒童的事宜涉及多個政策範疇,由特區政府各有關決策局負責。就任何有關決策(包括立法建議和政策)而言,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必要的考慮因素,亦順理成章地予以考慮。如有需要,我們會徵詢律政司就人權和國際法的意見,以確保遵行有關規定。
  110. 某些與兒童有關的政策及措施所涉及的決策局或部門或多於一個。特區政府設有機制,協調和處理涉及不同決策局及部門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兒童的利益獲得充分考慮。
  111. 兒童權利教育活動資助計劃資助社區團體舉辦教育活動計劃,加深市民對《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保障的兒童權利的認識和了解。此計劃每年公開接受撥款申請。
  112. 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
  113.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建立共融、互相尊重的文化和價值觀,促進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平等機會。宣傳及教育方面的措施包括:推行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推廣《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提供熱線處理有關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事宜的查詢及投訴;以及製作及播放電視節目、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並通過不同媒體進行宣傳,以推廣對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不歧視、多包容」的信息。
  114. 在2013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了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就消除歧視的策略及措施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諮詢小組於任期內,審視了性小眾所關注的議題在香港的主要發展,就性小眾歧視進行質性研究,搜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經驗及法例資料,與持份者團體會晤,並在2015年12月向特區政府提出一系列建議策略及措施。我們正積極跟進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提出的策略及措施。
  115. 殘疾人士
  116. 《殘疾人權利公約》由2008年8月3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區)正式生效。締約國承諾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實施公約確認的殘疾人權利。由於我們已實施《殘疾歧視條例》以保障個人不會基於殘疾而受歧視,又實施了《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以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權益,香港特區具備履行該公約要求的條件。
  117. 我們已採取措施,確保所有決策局及部門都了解到在制訂政策和推行項目時,需要充分考慮該公約的規定。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亦會繼續與康復諮詢委員會(即就涉及殘疾人士福祉、復康政策及服務於香港特區發展及實施之事宜,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的主要諮詢組織)、復康界別和公眾人士合作,以確保遵行該公約的規定,為殘疾人士參與社會事務提供支援,以及維護殘疾人士在該公約下享有的權利。此外,特區政府亦致力向公眾推廣該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

3 舉例來說,當局早前制定《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427章),正是為了使《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4及5條在香港特區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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