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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1F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所享有的法定勞工保障和權益

  1. 外傭跟本地僱員同樣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全面保障和權益。此外,所有反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均同樣適用於外來勞工(包括外傭),保障他們免受性別、種族和其他歧視。如外來勞工符合申請條件,亦可與本地勞工一樣申請法律援助。
  2. 由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列出聘用外傭的條件,為他們提供本地勞工並不一定享有的額外保障和權益,例如「規定最低工資」(截至2018年3月為每月4,410港元)、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截至2018年3月為每月1,053港元)、免費住宿、免費醫療及往來原居地的旅費等。
  3. 除了民事責任外,《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亦對僱主施加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及/或監禁。例如,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短付僱員(包括外傭)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三年。由懷孕外傭經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除非該外傭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能在該期間解僱該外傭;違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最高10萬港元罰款。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外傭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年假;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不給予懷孕外傭產假,或不向合資格的懷孕外傭支付產假薪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港元。
  4. 有論者關注在《最低工資條例》下,留宿家庭傭工(包括留宿外傭)獲豁免在法定最低工資的涵蓋範圍以外會否構成歧視。《最低工資條例》豁免留宿家庭傭工,不論其性別、種族及原居地2。《最低工資條例》適用於並非受僱為留宿家庭傭工的外來勞工,與本地勞工無異,並不存在歧視的情況。
  5. 在工作時間方面,香港現時並沒有與工時相關的法例規定。外傭與本地勞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有關休息日及其他假期的權利,因此並無歧視外傭的情況。我們鼓勵外傭與僱主就不同住戶的不同情況與需要,透過自由協商訂定工作時間的安排。

2 豁免安排的其中一項主要考慮是留宿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所居住及工作,令計算和記錄工時在實際上難以實行,而法定最低工資是以時薪作為基礎。豁免留宿家庭傭工的安排亦反映了其免費留宿在僱主家中而獲得的非現金權益,包括僱主提供的免費住宿、通常提供的免費膳食及所節省的交通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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